留置權人有什么權利,留置權人有哪些義務?
一、留置權人有什么權利
留置權人有什么權利:
1、占有權
置權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(chǎn)為法定成立條件,因而,留置權一經(jīng)成立,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(xù)占有留置物的權利。留置物的占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(xiàn)。
2、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
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,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。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于留置權效力產(chǎn)生的,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。所以,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,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。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后,對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,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,具有擔保作用,可以用寧優(yōu)先抵償債權。
3、使用權
置權人因?qū)α糁梦锵碛姓加袡喽撚幸陨屏脊芾砣说淖⒁?,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,原則上,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占有、扣留,而不能使用。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,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:第一、留置權人經(jīng)債務人同意,有權使用留置物。這種使用系經(jīng)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,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,受法律保護。
4、必要費用的償還請求權
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,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。因為,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,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,即債務人。如《日本民法典》第299條第(一)項規(guī)定:“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費時,可使所有人予以償還”。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是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。該費用債權屬于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。
5、優(yōu)先受償權
依中國民法通則規(guī)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,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,經(jīng)債權人催告,在合理期限內(nèi)仍不履行義務的,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,以變賣財產(chǎn)的價款優(yōu)先受償。此種優(yōu)先受償權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權留置權制度的國家所普遍承認。優(yōu)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包括:原債權、利息、違約金、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、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。
二、留置權人有哪些義務
留置權人有哪些義務:
1、留置物的保管義務
《擔保法》第86條規(guī)定:“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,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,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”留置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留置物。留置權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,即為保管不善。因此,而至留置物毀損、滅失的,應承擔民事責任。留置權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間是否盡了必要的注意,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當,對留置物的損失是否有過錯,應由留置權人負舉證責任。留置權人在保管留置物時需債務人予以協(xié)助的,其得請求債務人協(xié)助。如債務人應留置權人的請求卻不予以協(xié)助,則對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毀損、滅失,債務人不得向留置權人請求損害賠償。
2、不得擅自使用、利用留置物的義務
留置權人原則上并無使用留置物的權利,相反留置權人負有不得擅自使用、利用留置物的義務。除為保管上的必要而為使用外,留置權人未經(jīng)債務人同意的,不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,也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擔保。
3、返還留置物的義務
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,留置權人有義務將留置物返還于債務人。在債權雖未消滅,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使留置權消滅時,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物的義務。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的,構成非法占有,應向債務人或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。
留置權人有什么權利:
1、占有權
置權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(chǎn)為法定成立條件,因而,留置權一經(jīng)成立,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(xù)占有留置物的權利。留置物的占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(xiàn)。
2、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
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,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。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于留置權效力產(chǎn)生的,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。所以,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,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。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后,對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,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,具有擔保作用,可以用寧優(yōu)先抵償債權。
3、使用權
置權人因?qū)α糁梦锵碛姓加袡喽撚幸陨屏脊芾砣说淖⒁?,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,原則上,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占有、扣留,而不能使用。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,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:第一、留置權人經(jīng)債務人同意,有權使用留置物。這種使用系經(jīng)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,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,受法律保護。
4、必要費用的償還請求權
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,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。因為,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,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,即債務人。如《日本民法典》第299條第(一)項規(guī)定:“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費時,可使所有人予以償還”。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是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。該費用債權屬于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。
5、優(yōu)先受償權
依中國民法通則規(guī)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,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,經(jīng)債權人催告,在合理期限內(nèi)仍不履行義務的,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,以變賣財產(chǎn)的價款優(yōu)先受償。此種優(yōu)先受償權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權留置權制度的國家所普遍承認。優(yōu)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包括:原債權、利息、違約金、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、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。
二、留置權人有哪些義務
留置權人有哪些義務:
1、留置物的保管義務
《擔保法》第86條規(guī)定:“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,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,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”留置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留置物。留置權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,即為保管不善。因此,而至留置物毀損、滅失的,應承擔民事責任。留置權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間是否盡了必要的注意,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當,對留置物的損失是否有過錯,應由留置權人負舉證責任。留置權人在保管留置物時需債務人予以協(xié)助的,其得請求債務人協(xié)助。如債務人應留置權人的請求卻不予以協(xié)助,則對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毀損、滅失,債務人不得向留置權人請求損害賠償。
2、不得擅自使用、利用留置物的義務
留置權人原則上并無使用留置物的權利,相反留置權人負有不得擅自使用、利用留置物的義務。除為保管上的必要而為使用外,留置權人未經(jīng)債務人同意的,不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,也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擔保。
3、返還留置物的義務
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,留置權人有義務將留置物返還于債務人。在債權雖未消滅,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使留置權消滅時,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物的義務。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的,構成非法占有,應向債務人或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。